焉某,女,1975年5月15日生,1994年入職遼寧某公司。
2025年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實施,焉某于2025年1月2日向公司遞交《企業職工延遲退休申請表》,提出書面延遲3年退休申請,申請延長時間為2025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5日。
2025年1月9日,公司召開審議部分職工申請延遲退休的專題會議,并于當日作出決議,“考慮公司目前超員現狀,會議不同意焉某等7人延遲退休申請。”
焉某于2025年3月3日申請仲裁,仲裁委以“申請人所述非本委受案范圍”為由,于當日作出(2025)不字第3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焉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公司批準她提出的延遲退休三年的申請,延續勞動合同至2028年8月15日。
一審判決:焉某有選擇延遲與不延的權利,單位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權利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
本案中焉某提出彈性延遲退休引發的爭議,本質上是關于勞動合同履行或變更的爭議,涉及勞動關系的具體內容,雙方爭議的事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
焉某于2025年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彈性延遲退休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依據上述規定,焉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而希望彈性延遲退休,那么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并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款。焉某有選擇延遲與不延的權利,單位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權利,焉某彈性延遲退休的意愿并不直接構成勞動合同必須延續的理由。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崗位需求、人力成本等決定是否同意職工延遲退休,公司召開了專題會議并基于經營需求不同意焉某彈性延遲退休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焉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焉某的訴訟請求。
焉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公司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因本人身體健康,精力充沛,響應國家號召,熱愛本職工作。五十歲還很年輕,完全可以勝任本職工作,更好的為人民服務,且本單位嚴重缺人,單位雇傭多名臨時工,臨時工不具備資格證,無證上崗是十足的安全隱患。而她是幾十年的老化驗員,不僅有資格證,而且技術成熟,主要是熱愛工作,愿意為人民服務,作為國企,理應響應國家號召,在延遲退休實施過程中起到表率作用,充分尊重職工意愿,讓自愿延遲退休的職工發揮潛能,為國家為社會做出更多的貢獻。
二審判決:是否可以延遲法定退休年齡,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及《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并經爭議雙方認可,焉某應于2025年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依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94號)第四條規定,是否可以延遲法定退休年齡,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焉某向公司申請延遲退休,系焉某向公司發起協商要求,公司針對焉某的延遲退休申請經過公司專題會議討論決定不同意焉某延遲退休申請,即應視為就延遲退休不能協商一致,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根據自身經營情況依法決定是否繼續留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用工自主權,確定不再留用并未剝奪焉某的合法權益,僅是產生不能協商一致延遲退休的結果,因此,焉某退休時間應依法定退休年齡計算。焉某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5)遼09民終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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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10-27 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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